【公告修正】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於本(109)年8月11日公告修正(詳如附件),請查照。

主旨:「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本部於109年8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1520號公告修正,謹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